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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卡通形象遭侵权 获赔4万

时间:2012-04-20 16:43:00  来源:  作者:

  今天上午,徐汇区法院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作品发行权受到侵害一案作出判决,原创动力公司一审获赔4万元。

  超市发现“羊影”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近年来国内热播的一部系列动画片。2010年2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华山路上的一家超市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羽绒马甲和布袋,于是将超市所属的商业集团公司告上法院的被告席。

  原创动力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是《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人,被告下属超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犯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仅仅卖出一件

  被告公司辩称:被告是一家大型超市,供应商成百上千,被告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协议》中已就知识产权担保作了具体约定,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应尽的管理职责,被告销售的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羽绒服马甲和布袋是由上海的两家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商品有合法来源,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被告没有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被告也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商品售价低,仅只销售了1件,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极为有限,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承担侵权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喜羊羊卡通形象随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热播并多次获奖,具有较高知名度,超市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提供并由其销售的印有该卡通形象的商品来源负有审查义务。即便超市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被告举证的《供销协议》中与供应商内部约定相关侵权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也不能免除超市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并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卡通形象的作品类型和知名度、该卡通形象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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