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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小作坊8月起不得生产奶粉等婴幼儿辅助食品

时间:2012-07-26 12:57:00  来源:  作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5日获省政府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经营准入制度,须取得生产条件核准证和营业执照后才能生产经营。不得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办法》明确,小作坊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具体品种目录由设区市政府发布,小作坊不得生产目录以外的产品。

  小作坊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者采购小作坊食品的,应当查验其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产场所出租人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监管部门,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督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被公告两次以上的小作坊,撤销核准证书,并不再受理核准申请。

  根据《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规定,未达到生产经营活动条件或接受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小作坊违反规定生产目录以外食品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的,由县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食品标志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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